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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世紀大火|宏福苑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管理公司「合安」指難覓容納千人場地 未定開會日期已申請延期 法官質疑「夾硬嚟」 押後至周二頒布判辭
宏福苑 247 戶業主在 4 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公司原定於 5 月 13 日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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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香港 #合安管理公司 #土地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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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國安案 第21天|鄒幸彤傳召「六四」最後一名撤離天安門記者作供 法官質疑為何需要知道其見聞 明言若藉此講六四會終止發問】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不認罪,案件今(30日)踏入第21天審訊。鄒幸彤傳召1989年六四在北京採訪的《星島日報》前記者蔡淑芳出庭,她是最後一名撤離天安門廣場的香港記者,今於庭上講述在北京的所見所聞,惟法官李運騰質疑道:「點解我哋要知道佢喺北京嘅見聞呢?」鄒反問,法庭沒有關於六四事件的事實,如何判斷支聯會是否如控方所指般「抹黑政府」,若然只是陳述事實,又何來煽惑他人犯罪。李官明言,若鄒想透過「證人嘅口」講述六四的事,「我哋會終止你嘅發問」。
另外,蔡事後將現場照片及錄音等交給支聯會,鄒欲在庭上播出錄音,法官陳仲衡提出:「如果你想借呢個機會將錄音內容喺庭上播放,呢個唔係適當場合。」鄒又指,控方提供有關六四紀念館等證據構成偏頗印象,她欲展示蔡當年拍攝的照片,「畀返個平衡啲嘅picture」。法庭最終只准蔡自行觀看並確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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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國安案|李卓人重申「結束一黨專政」意思「冇講過共產黨唔應該領導」 「共產黨領唔領導,唔係由我哋講,係由人民講」】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不認罪,案件今(17日)踏入第13天審訊,李卓人作供指,「結束一黨專政」不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亦無含意要推翻或破壞共產黨領導。他解釋,「結束一黨專政」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最終交由人民決定由誰領導。法官李運騰關注,「結束一黨專政」中的「一黨」一定是指共產黨。李卓人解釋指:「我哋講緊共產黨唔應該專政,冇講共產黨唔應該領導,因為共產黨領唔領導,唔係由我哋講,係由人民講。」
報道由《庭刊》採訪撰寫,《獨立媒體》特約分享。
#支聯會國安案 #庭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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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刊第12期【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專題:https://bit.ly/3MEd5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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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國安案|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須進行答辯】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不認罪,辯方在本周一至三作毋須答辯陳詞,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今(13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3名不認罪被告,即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須作答辯。
鄒幸彤身穿紅色內襯,黑色長外套應訊,她精神奕奕,笑容滿面,並換了新髮型,由以往束起長馬尾,轉為披下長髮,並束起其中一股頭髮向後捲,綁作半馬尾;李卓人則身穿藍色外套,翹起雙手,表情平靜。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庭旁聽,他在法院外遭軍裝警搜查後,步伐匆匆走入法庭,坐下後向犯人欄方向微笑,並雙手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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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早前陳詞時強調「結束一黨專政」不等同「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法律上必然有合法的途徑改變,並質疑「每個中國人有權去追求嘅目標,控方好努力用各種論點,變成唔講得、唔做得,甚至唔諗得嘅一件事,但攞唔出任何合理、法律上嘅基礎。」
李卓人方則稱,控方立場是修憲亦不可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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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毛小知識】英式法官大律師為什麼要戴假髮?(繁中字幕)
為什麼法官和大律師在法庭上都會戴上這頂白灰色的假髮? 這次皮毛小知識會跟大家簡單介紹英式司法制度下的假髮傳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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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文化 #最新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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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
2023-01-16 https://weibo.com/1285252117/MoxRIEJyC周末和#上海 的一位同行朋友聊天,她给我说了个堪称“史诗”级的案子,我听了之后,也颇为吃惊。在这样法治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上海,难道也有这样难离掉、离不掉的#婚姻?
当事人是位#高知女性,自身条件很优越。2019年5月与丈夫结婚,7月生子。2021年4月孩子才20个月大,丈夫出轨。于是开始#分居,当事人2021年4月26号就在上海某#法院 立案#起诉 对方要求#离婚,2021年10月#一审 判决不准离婚。
虽然男方为#过错方,但是#诉讼期间,当事人还是同意让男方每周日探望孩子一次。然而,男方并不领情,不遵守双方探视约定,随时想去就去,不开门就在门外闹。并且每次借去家里看孩子之机,企图对当事人有非分之举,来达到破坏分居事实的目的。这位当事人忍无可忍,就瞒着男方,于2022年1月搬离了原住所地,带着孩子和父母租房生活。
2022年1月26日,男方要求看望孩子,双方约在#公共场所 见面,没想到当事人带孩子去趟厕所,回来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和那个男人同时消失了。这个盗窃案件#上海公安局 已#刑事 #立案。手机被盗后,男方就知道了当事人的新住址,直接上门敲门,当事人肯定不开门啊,男方就在门外疯狂打砸2小时,他还把#警察 和#消防 都叫来,叫消防强行撬锁。
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第二天一早,当事人便带着孩子和父母离开了上海,从此开始居无定所的生活。他们离开上海后,男方还多次到当事人的新住所,试图撬锁强行入室,没能得逞便在室外打砸、盗窃置于门外的财物。小区保安和#物业 阻拦,他就威胁人家,叫嚣着谁阻拦就揍谁。物业只能放任。这还不够,还去威胁当事人单位领导和亲友,之前还去女方#律师事务所 威胁女方律师。
当事人实在忍无可忍,2022年7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第二次#立案 #起诉 要求#离婚,9月7日#开庭,当事人把男方出轨录音,一年间数次#报警记录,还有#公安机关 对男方#违法行为 的#认定书 都提交给#法官。
这些证据的真实性男方当庭也承认了。然而9月23日,浦东新区法院还是出了一份不予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当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一份都没做认定。就一个理由:“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一年”因此认定感情未彻底破裂。然而第二次#判决 2022年9月23日距离上一次判决2021年10月14日仅22天之差。
在这里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也说说我的想法,法官仅仅扳着手指计算分居时间来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是不是太机械了?少22天,感情就没破裂?女方都带着一家人躲到外地去了,双方不见面不联系,难道还有复合可能?一年当中数次#报警,双方激烈冲突,难道还能共同生活?为啥女方躲着不敢见面?再见面怕是要出人命。
如果一段婚姻无法继续,真心希望能将伤害降到最低,不要让这段婚姻成为两个家庭的噩梦。
男方的折腾还远不止这些,后续的行为更是让人震惊。
2021年10月法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离后,同年12月,男方让其十年挚友以他2006年办理的身份证上的地址为依据,起诉要求女方共同偿还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加利息总额369万元人民币,法庭的判决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肯定是一分不还啊,女方一个人还要养孩子,怎么还得起?这个案件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后为孩子购买的房产现在被法院拍卖。
2022年9月当事人第二次起诉#一审判决 不离后,11月,男方又分别让同事、高中同学、父母等四人同时、同地起诉,而且又是在2006年办理的身份证上的地址辖区内立案,要求共同偿还男方在婚内发生的借款,共计160余万元人民币。三个案件同时立案,连诉调案号都相连。这里我又有疑问了,三个案件的原告,一个是同学、一个是同事,还有男方父母,他们之间毫无关系,能同时去法院#立案,那肯定得有人从中组织协调,这个人大概率是男方本人了。那既然是他本人,他难道不知道自己现在的#户口 在哪里?为什么要用17年前的#户籍 地址?这个问题不知道谁能给大家解答一下。
由此可见,男方坚持不离婚的目的不过是为侵吞婚后为孩子购买的#房产 争取时间罢了。女方自2022年2月带着父母孩子开着一辆车,装满四口人的日常衣物和用品就这样离开了上海,从此在外漂泊,一年当中,搬了四五次家。可怜的是孩子,孩子从2022年2月至今,一直都没能回学校上学。学校已经多次催促:倘若孩子再不回校上学,学校将不能保留孩子的学籍。因为害怕男方再到工作单位闹事,骚扰领导和同事,当事人也一直没敢回上海工作。却要独自承担在上海及外地两边的房租费、孩子的学费及全部抚养费用,男方从2021年4月起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还要承担男方的亲友一次又一次起诉“共同借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巨额#债务。
当事人说她已是不堪重负,频临崩溃,若不是还有个三岁多的孩子要抚养,她已经多次想要寻求自我解脱了。现在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已经上诉了。我也会持续的关注二审的判决。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很想知道像这类一审分居时间未满足,二审时间已满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会如何处理?按照#民法典,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即可判决离婚。希望#二审 法院提供一个漂亮的判决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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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2004:
2022-08-10 https://weibo.com/7740539018/M0mvfxa1v如果报道的事实为真,法院对两位因家暴逃离家庭而与人重婚的女性判处实刑,相应判决不免让人无语。
首先,重婚的行为发生在二十几年前,怎么都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 的法定最高刑是两年,按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就应该是五年。
司法人员显然是将重婚罪当作与#非法拘禁罪 一样的继续犯,认为行为一直在持续。可是,结婚是缔结婚姻的意思,重婚则是有配偶的情况下重新缔结婚姻的意思,重婚罪并非继续犯。一个人二十年前结婚,缔结婚姻的行为就发生在二十年前,之后就只是处于已婚状态,而不可能认为其二十年来一直在实施结婚行为。就像#盗窃罪 一样,多年以前的一次盗窃,对被害人来说,属于被侵害状态一直在持续,难以认为盗窃行为一直在继续。
抛开是否属于继续犯的问题不论,就连#故意杀人罪 的追诉时效都只有二十年,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怎么可能长于故意杀人罪?凭直觉就应该得出,二十多年后再追诉重婚行为的做法存在疑问。
其次,即便在追诉时效以内,女性因#家暴 问题而逃离原先的家庭,之后与他人形成#事实性的婚姻(其中的杨某在2010年又存在法律婚的事实),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从而缺乏罪责的情形,不能按犯罪论处。
我不知道,为什么审案的#法官 会认为,家暴不是本案的重点而只是一个情节。家暴行为的存在与否以及家暴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被告人罪责的认定,怎么就不是重婚案件审理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呢?认为所有家暴都能通过#离婚 程序来解决,也让人不免怀疑,审案的法官是不是生活在外国,所以对国情不够了解。
最后,两起案件中公诉机关都建议使用#缓刑,而审案法官坚持要判#实刑,理由是再犯的危险。这让我想起对#收买被拐卖妇女 的案件的处理。有研究表明,收买类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即便被#司法机关 掌握,也只有不到3%的比例进入刑事程序,偶尔进入刑事程序的,判处非实刑的比例也达到97%。
两相对比,怎么都想不明白,为什么司法实务对实施收买妇女的行为如此地宽容,而对因家暴逃离原有家庭而重婚的女性如此地严苛。理由就是前者无再犯可能性,而后者有再犯的危险?如此有偏向地运用法律技术,当别人都是傻瓜么?
《裁判文书中的“家暴之惑”:两名贵州妇女为逃离家暴走上“重婚之路”,为何需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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