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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逼兒子自慰案 終院推翻上訴庭裁斷 指猥褻兒童罪毋須證為獲性滿足
男警涉向未成年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慰,受審後被裁定「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他上訴失敗,上訴庭裁斷「意圖獲取性滿足」屬於控罪元素,而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為此犯案,故維持定罪。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釐清罪行元素。 終院 5 法官周二(14 日)一致裁定律政司勝訴,指犯案意圖可能不限於性滿足,亦可是為泄憤或羞辱等,故控方毋須額外證明「意圖獲取性滿足」,否則控罪將不符保護兒童的立法原意。撰寫判詞的常任法官霍兆剛指出,上訴庭的結論不受條文、立法原意或典據支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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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涉對兒子作猥褻等行為罪成囚4年 政府提終極上訴爭議獲性滿足是否屬控罪元素 強調在兒童前作猥褻行為 縱不能證被告動機亦難言正確】
前男警涉於2016至2018年間向12歲兒子作猥褻行為,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罪成,判囚4年,他不服定罪向上訴庭提上訴,去年6月被駁回。上訴庭雖不同意原審法官指,意圖取得性滿足並非控罪必要元素,但指唯一合理推論仍是被告意圖獲得性滿足,已滿足控罪元素,故維持定罪。
政府就上訴庭對控罪元素的裁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13日)在終院聆訊。政府一方指,取得性滿足的犯案意圖並非控罪必要元素,當相關行為牽涉到兒童,無論是旨在嚇唬還是從中獲得性滿足,不會改變被告有意識地向或與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之事實。
前男警一方則指,必須證明被告犯案是意圖取得性滿足,否則會太闊;政府方就強調,不論本案原審被告做出案中行為是為取得性滿足,還是他所聲稱的性教育,當一個人在兒童面前作出如此行為,就算不知道或不能證明其動機,也不能說其行為是正確。請到《庭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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