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部門 — Public Fediverse posts
Live and recent posts from across the Fediverse tagged #執法部門, aggregated by home.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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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港車可申「永久粵港配額」 運輸署:不實信息 將轉交執法部門跟進
https://www.am730.com.hk/本地/1027833/網傳港車可申-永久粵港配額-運輸署-不實信息-將轉交執法部門跟進 -
宏福苑居民聯署促開業主大會 民政總署:接獲投訴指或涉冒簽 已轉交執法部門跟進
宏福苑業主早前聯署要求屋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召開業主大會,至今有逾 420 人簽署,佔總業主數量逾兩成,換言之已滿足要求管委會召開業主大會的法例要求。合安周二(7 日)回覆居民指,資料未符合法定要求,現階段不會安排業主會議。 民政總署周四(9 日)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接獲個別業主投訴,指有關聯署缺乏核實機制,可能涉及冒充業主及虛假簽署等不當行為,所涉個人資料有被濫用或未經授權使用的風險,已將投訴轉交執法部門及法定機構調查跟進。 民政總署:有業主投訴聯署缺乏核實機...
https://thewitnesshk.com/%e5%ae%8f%e7%a6%8f%e8%8b%91%e5%b1%85%e6%b0%91%e8%81%af%e7%bd%b2%e4%bf%83%e9%96%8b%e6%a5%ad%e4%b8%bb%e5%a4%a7%e6%9c%83-%e6%b0%91%e6%94%bf%e7%b8%bd%e7%bd%b2%e6%8c%87%e6%8e%a5%e7%8d%b2%e6%8a%95%e8%a8%b4/ -
#破土|黑箱造法:《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無限權力|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人權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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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在立法會訂立「主體條例」後,可以制定「附屬法例」(如規例、規則及附例等),但這通常僅限於處理技術性或行政操作的細節。即使當局獲授權在附屬法例內訂立罪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其罰則不可超過 5,000 港元的罰款及 6 個月的監禁。若要在法律中施加更重的刑罰,必須在主體法例中訂明賦權條文,並經過立法會三讀程序方可生效。
反觀這次當局竟以修訂《實施細則》為名,透過刊憲直接創設了全新的刑事罪行——個別罪行最高更可判監禁 3 年。《修訂》的條文大幅改變了既有的法律權利,如削弱免於自證入罪的權利、顛覆普通法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程序,更展示了當局在國安法的授權下,可以隨時在不經立法審議、缺乏公眾監督的情況下,無限擴張執法部門搜查、限制離境、扣押財產與審查資...
https://www.instagram.com/p/DWbPhjaiN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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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在立法會訂立「主體條例」後,可以制定「附屬法例」(如規例、規則及附例等),但這通常僅限於處理技術性或行政操作的細節。即使當局獲授權在附屬法例內訂立罪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其罰則不可超過 5,000 港元的罰款及 6 個月的監禁。若要在法律中施加更重的刑罰,必須在主體法例中訂明賦權條文,並經過立法會三讀程序方可生效。
反觀這次當局竟以修訂《實施細則》為名,透過刊憲直接創設了全新的刑事罪行——個別罪行最高更可判監禁 3 年。《修訂》的條文大幅改變了既有的法律權利,如削弱免於自證入罪的權利、顛覆普通法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程序,更展示了當局在國安法的授權下,可以隨時在不經立法審議、缺乏公眾監督的情況下,無限擴張執法部門搜查、限制離境、扣押財產與審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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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在立法會訂立「主體條例」後,可以制定「附屬法例」(如規例、規則及附例等),但這通常僅限於處理技術性或行政操作的細節。即使當局獲授權在附屬法例內訂立罪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其罰則不可超過 5,000 港元的罰款及 6 個月的監禁。若要在法律中施加更重的刑罰,必須在主體法例中訂明賦權條文,並經過立法會三讀程序方可生效。
反觀這次當局竟以修訂《實施細則》為名,透過刊憲直接創設了全新的刑事罪行——個別罪行最高更可判監禁 3 年。《修訂》的條文大幅改變了既有的法律權利,如削弱免於自證入罪的權利、顛覆普通法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程序,更展示了當局在國安法的授權下,可以隨時在不經立法審議、缺乏公眾監督的情況下,無限擴張執法部門搜查、限制離境、扣押財產與審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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