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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駿興 — Public Fediverse posts

Live and recent posts from across the Fediverse tagged #施駿興, aggregated by home.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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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施前僱主:不知實際情況但相信其工作態度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案,周一(18 日)展開第 17 日審訊。施的前僱主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稱綵排時不在場,亦不會全程監督,故無法得知施工作的實況,但強調要求施完成每一項工作後向他報告,相信施的工作態度。案件押後至 7 月 23 日作結案陳詞。 前僱主:施缺席部分綵排 施的前僱主李智偉供稱,施在 2007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以學徒身分,加入由其成立的舞台設計公司,而李在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下,容許施在外接洽其他自由工作(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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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施駿興否認女童性交案 施:與事主合照拍攝角度「唔理想」 令人誤會關係親密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五(15 日)踏入第 16 日審訊,施完成 5 日作供。辯方關注他與事主的親密合照,施解釋「純粹」因鏡頭問題,導致兩人距離較近,但事後認為拍攝角度「唔理想」,令人誤會兩人關係親密。 法官陳廣池追問,既然當時兩人「都冇嘢」,為何施會認為不理想。施指,「當時無呢個感覺,而家過咗十零年睇返啲相,確實係唔理想」。施的胞姊亦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指外傭平日早上會帶她的女兒到涉案單位。案件下周一續。 Day15|施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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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施續作供:為迎合事主互稱「老公老婆」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四(14 日)踏入第 15 日審訊,施繼續作供,稱事主要求以「老公老婆」互稱,「有一兩次係被迫嘅情況下去稱呼佢」,但後期選擇迎合事主。 施同意曾經於情人節送禮物予事主,又指觀看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後,憶起往日暗戀對象,故對事主「熱情減卻」並減少見面。施亦指任職模特兒時,被教導擺姿勢及不同表情,自此拍照時會「嘟嘴」,表情會變得浮誇。案件周五續。 Day14|施否認「枕落」事主膊頭合照 另指「有伸脷」但沒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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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施否認「枕落」事主膊頭合照 另指「有伸脷」但沒碰臉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三(13 日)踏入第 14 日審訊,施續作供,稱事主主動詢問他的拍拖經歷,亦自行搜尋他前女友的資料,又問他「有冇試過搞嘢」。施否認曾向事主表示「情侶間,發生性行為係好正常」。 控方展示兩人在高山道公園的合照,指出施「成個頭係枕咗落 X 左邊膊頭」。施否認,稱「我相信係啲陰影位置」。控方又指,有另一張顯示施伸出舌頭舔到 X 的臉。施稱「有伸脷,但冇掂到 X 塊面」,亦否認事主坐在他大腿與他合照。案件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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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分手後與事主穿情侶裝、拖手合照 施供稱:佢捉住我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二(12 日)踏入第 13 日審訊,施續作供,否認拍拖期間與事主發生性行為,或要求對方「回禮」,又稱事發當日他與同事在家工作至傍晚,家中亦有其他家人,而他之後外出與事主吃飯,飯後送她回家。 施又指,他經 WhatsApp 向事主提出分手,對方多番要求復合及見面。對於分手後幾個月,兩人穿情侶裝、拖手合照,施供稱是「佢(事主)捉住我」,又稱「其實嗰日出街佢好想同我一齊返」。案件周三續,施將繼續作供。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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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施作供:拍照時「嘟嘴」屬習慣、曾被事主親吻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日(11 日)踏入第 12 日審訊,施開始作供。辯方關注施為何與事主合照時「嘟嘴」,施供稱,他很多時會以這些表情拍照,特別是拍攝廣告或與小朋友合照時,「係一個習慣」。他否認曾在公園非禮事主。 施又指事主曾在訊息詢問他的感情經歷,問他「可唔可以一齊」,其後兩人相約外出時,事主親吻了他,他感到忐忑,因自知對她有好感但憂慮年齡差距,又指因突然被親吻故感尷尬。案件周二續,施將繼續作供。 Day11|官裁表證成立5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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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女童非法性交 辯方獲准重新盤問事主 指審訊期間事主曾與男友討論案情 違反法庭命令】

    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助理、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2008年在高山道公園非禮11歲女童,並於3年後與對方非法性交,他否認控罪,辯方早前獲准重新盤問事主X,質疑她在作供期間,曾與從事法律工作的男友討論案情;另私下向警員發訊息指找到有新證據可推翻辯方案情等,構成與他人討論案情之嫌,違反法庭命令。負責為X及其男友錄口供的警員今(2日)出庭作供,他確認獲指示調查一宗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或違反法庭命令的案件,X的男友則否認與X討論案情。警員亦指,兩人拒絕提交電話紀錄,他無法百分百肯定兩人有否討論案情,他將調查所得資訊向上司匯報,之後無收到進一步指示。

    控方舉證完畢,法官陳廣池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施駿興決定作供,案件押後至5月11日續審,施續准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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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刊第12期【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專題:bit.ly/3MEd5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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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官裁表證成立5月續審 施擬作供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四(2 日)踏入第 11 日審訊。法官陳廣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並押後至 5 月 11 日續審。施擬出庭作供。 辯方昨披露,事主去年接受盤問後以 WhatsApp 聯絡調查警員,稱找到新證據及希望修訂證供。另一調查警員周四供稱,男友表示沒與事主討論案情,亦沒違法庭命令,而他與事主均拒交出手機訊息紀錄;同意因沒紀錄,無法肯定兩人沒透過手機訊息討論案情。 Day10|事主盤問後向警員稱找到新證據 辯方質疑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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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女童非法性交 辯方獲准重新盤問事主 指審訊期間事主曾與男友討論案情 違反法庭命令】

    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助理、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2008年在高山道公園非禮11歲女童,並於3年後與對方非法性交,他否認控罪受審。辯方獲准重新盤問事主X,X同意自首天作供起,其從事法律工作的男友每天到庭旁聽,但不同意兩人曾討論案情。辯方又指,X未完成作供,便私下向警員發訊息指「搵到啲嘢可以推翻晒辯方嘅案情」、「但我必須修訂非禮事情嘅日期」等,構成與他人討論案情之嫌,且明顯想與控方討論應否修訂案情,違反法庭命令。法庭提醒X有權不回答自損權益的問題後,X表示不作答。

    接獲X訊息的警員出庭作供,確認曾與X男友通電話15分鐘,並提醒對方不應與X討論案情。辯方詢問警員是否懷疑X與男友討論案情,因而才作提醒,警員稱「唔完全係,因為我都會照提醒佢」,又言整通電話「大部分時間都係我講」,對方無提及新證據等詳情。審訊明續。

    請到《庭刊》網站閱讀完整報道(Link in b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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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事主盤問後向警員稱找到新證據 辯方質疑違法庭命令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三(1 日)踏入第 10 日審訊,法官陳廣池批准辯方的部分申請,重啟對事主的盤問。 辯方庭上披露,事主去年接受盤問後聯絡調查警員,稱「我搵到啲嘢,可以推翻晒辯方嘅案情」,而事主的男友亦曾聯絡警員,提及事主有新證據及能否修訂證供。辯方質疑,事主違反相關法庭命令。 事主確認曾翻看資料,但稱「冇聽過」不能這樣做,她亦否認曾與人討論案情,並在法官提醒權利後,拒絕回答部分提問。警員則供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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