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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 Public Fediverse p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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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土|黑箱造法:《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無限權力|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人權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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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錄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在立法會訂立「主體條例」後,可以制定「附屬法例」(如規例、規則及附例等),但這通常僅限於處理技術性或行政操作的細節。即使當局獲授權在附屬法例內訂立罪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其罰則不可超過 5,000 港元的罰款及 6 個月的監禁。若要在法律中施加更重的刑罰,必須在主體法例中訂明賦權條文,並經過立法會三讀程序方可生效。

    反觀這次當局竟以修訂《實施細則》為名,透過刊憲直接創設了全新的刑事罪行——個別罪行最高更可判監禁 3 年。《修訂》的條文大幅改變了既有的法律權利,如削弱免於自證入罪的權利、顛覆普通法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程序,更展示了當局在國安法的授權下,可以隨時在不經立法審議、缺乏公眾監督的情況下,無限擴張執法部門搜查、限制離境、扣押財產與審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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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孫曉嵐等7人提刑罰及定罪上訴 全部被駁回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12 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分別就刑罰及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周三(18 日)頒下判詞,判 7 人上訴失敗。 針對王宗堯的定罪上訴,判詞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著黑色、胸前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 」字樣的 T 恤進入會議廳。而他不單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交流,包括拍肩等,可見他並非「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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